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179981号“陶里亚蒂橡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93号
申请人:西布尔集团公众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79981号“陶里亚蒂橡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为“陶里亚蒂”有极强显著性。已有与本案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