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家嘉LEJIA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621591号“乐家嘉LEJIAJ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252号

       

      申请人:冼斌
      委托代理人:广州天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21591号“乐家嘉LEJIA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38705号“嘉家乐JaaJaaLEE”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