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049847号“RECYC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91号
申请人:西安瑞斯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9847号“RECYC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0141号“泥宝 NIBAO recyc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86404号“瑞赛可Recycl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得到了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RECYCLE”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字母部分之一“recycle”、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字母部分“Recycle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粉碎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垃圾处理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农业机械、粉碎机”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农业机械、粉碎机”商品以外的“原木传送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除“农业机械、粉碎机”商品以外的“原木传送机”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RECYCLE”由英文组成,可以译为“回收利用”,该标识使用在农业机械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