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95153 - 商评字[2020]第0000028229号 - 申请人:爱思爱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895153号“威娱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229号

       

      申请人:爱思爱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5153号“威娱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97881号“威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62340号“威养车lwa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27563号“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处于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且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威”“娱乐”“牌”的解释、官网介绍、举证商标信息、各引证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之中,该决定尚未作出,故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对引证商标二作出继续有效的决定,故引证商标二仍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威娱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部分均包含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威”,且不足以形成独特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