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889174号“威娱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227号
申请人:爱思爱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9174号“威娱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28655号“威牌WEI 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27664号“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处于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且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威”“娱乐”的解释、官网介绍、举证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之中,上述决定尚未作出,故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威娱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均包含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威”,且不足以形成独特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体育用护目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护目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