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249643号“OC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694号
申请人:锐布雷克技术(北美)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49643号“OC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RTI授权代表出具的《正式声明》及翻译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5251号“OCB PREMI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申请人在“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小本卷烟纸;香烟滤嘴;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非医用烟草代用品;小雪茄;香烟;香烟嘴;香烟盒;香烟过滤嘴;烟用过滤丝束”商品上进行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且在出具的《正式声明》原件及翻译件中声明其为申请人的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与申请人签署《正式声明》原件及翻译,我局予以认可。又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