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域 牛魔王XUE YU NIU MO W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540176号“雪域 牛魔王XUE YU NIU MO

    W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88号

       

      申请人:江西雪域牛魔王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40176号“雪域 牛魔王XUE YU NIU MO 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81234号“雪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32125号“牛膜王NIUMO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00938号“牛蘑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591449号“牛魔王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报道宣传截图、车贴网红宣传图、产品包装设计、产品宣传册、送货单、宣传活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雪域 牛魔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雪域”,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之一“牛魔王”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牛膜王”、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牛蘑王”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牛魔王”与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牛魔王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