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域牛魔王 XUE YU NIU MO W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540176号“雪域牛魔王 XUE YU NIU MO

    W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85号

       

      申请人:江西雪域牛魔王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40176号“雪域牛魔王 XUE YU NIU MO 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6495号“雪域XUE 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64619号“雪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148559号“牛魔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556935号“雪域牛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407459号“嘼牛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746270号“牛魔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487784号“牛魔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报道宣传截图、车贴网红宣传图、产品包装设计、产品宣传册、送货单、宣传活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商标。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引证商标六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尚未生效,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我局在对引证商标七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七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雪域 牛魔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雪域”,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雪域 牛魔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四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六的商标权利尚不确定,且是否引证引证商标六,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