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律感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500456号“韵律感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211号

       

      申请人:保定贝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0456号“韵律感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独特的含义,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推广,具有了显著性,与申请人产品形成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且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韵律感统”由纯汉字组成,“感统”为“感觉统合”的简称,“感觉统合”指大脑和身体相互协调的学习过程。该标识使用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