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94791 - 商评字[2020]第0000028206号 - 申请人:人民日报数字传播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9479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206号

       

      申请人:人民日报数字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47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8266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566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呼叫、设计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简介及相关网站介绍的网页打印页、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设计理念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