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经纪在线 ASIA PACIFIC BROKER ONLINE 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990231号“亚太经纪在线 ASIA PACIFIC

    BROKER ONLINE 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72号

       

      申请人:上海亚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0231号“亚太经纪在线 ASIA PACIFIC BROKER ONLINE 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92391号“新亚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67127号“亚太酒店物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247575号“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Asia-Pacific Property&Casualty Insurance Co.,L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08112号“亚太商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9007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259132号“ASIA PACIFIC PROPERT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571860号“ASIA PACIFIC 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及第223725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及引证商标八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亚太”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新亚太”及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识别文字“亚太”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ASIA PACIFIC”与引证商标六、七的显著识别外文“ASIA PACIFIC”相同,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事故保险承保;保险精算;保险经纪;保险承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保险;事故保险承保;保险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