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roTier CHINA ANIMAL FARM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255864号“EuroTier CHINA

    ANIMAL FARM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253号

       

      申请人:德宜农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5864号“EuroTier CHINA ANIMAL FAR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然包含“EURO”和“CHINA”,但其经实际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同时,“EURO”不仅表示欧元,也代表源于欧洲或符合欧洲标准的含义。申请人的国际畜牧展经多年成功举办,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的展会品牌知名度。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已在欧盟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报道、申请商标在欧盟获准注册证明、相关商标信息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单词“CHINA”为我国国家名称英文,申请商标的单词“EURO”可意译为“欧元”,此商标整体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