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155144号“狗台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834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金斯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5144号“狗台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狗台乡”构成,其整体指定使用在肉、鱼(非活)等商品上不至于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