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D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471665号“SOND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64号

       

      申请人:森德(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1665号“SOND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06614号“炫贝儿 Sonb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078926号“Sou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874839号“SONDER liv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655052号“SON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SONDER”与引证商标一的外文识别部分“Sonber”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稿的撰写;广告代理服务;广告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传媒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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