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百平 Shen Baip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361567号“沈百平 Shen Baip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68号

       

      申请人:沈丽丽
      委托代理人:常州专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1567号“沈百平 Shen Baip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中的“沈百平”为申请人父亲名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及其父亲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申请商标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沈百平”为常州木雕大师,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沈百平”本人已授权申请人将其姓名作为商标进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