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40912 -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23号 - 申请人:诚伯信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74091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23号

       

      申请人:诚伯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09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自行创造的独特标志,商标本身具有鲜明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71336号“腾讯微识 见微识著及图”商标、第19232308号图形商标、第1035489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及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