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6012914号“INFINIT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995号
申请人: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6012914号“INFINIT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在“按摩器械;医用体温计”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仅对“口罩;挖耳勺;医用手套;支撑绷带;避孕套”商品提出复审。申请人不再对国际注册第780336号“INFINI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反驳意见。申请商标与第7158938号“MYOTRAC INFINI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暂缓申请书;引证商标二撤销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594期),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接受在“按摩器械;医用体温计”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口罩;挖耳勺;医用手套;支撑绷带;避孕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