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7756536号“范斯凯奇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993号
申请人:北京兴弘通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7756536号“范斯凯奇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568317号“范斯凯奇”商标、第17117206号“范斯凯奇范 VANSKECH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玲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