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5937203号“吉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990号

       

      申请人:吉林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937203号“吉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特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04074号“吉大 ”商标、第5153463号“大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是对吉大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待其裁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如不被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见《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第1544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木材”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系对吉大的抢注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