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186173号“BIOSH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37号
申请人:拜奥海芬亚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86173号“BIOSH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36838号“Bioshine及图”商标、第14599166号“BIOPH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从事行业不同,二者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二将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互联网上对于引证商标二的介绍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BIOSHIN”与引证商标一的外文“BIOPHIN”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乳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虽然引证商标二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