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巴胺运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118340号“多巴胺运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33号

       

      申请人:北京斑马跑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8340号“多巴胺运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85438号“多巴胺博物馆 DOPAMINE MUSE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放弃在“教育”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12094号“多巴胺”商标、第25678778号“多巴胺音乐 DOPAMINE MUS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在“教育”服务上的注册,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等复审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多巴胺运动”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多巴胺”、引证商标二的文字“多巴胺博物馆 ”、引证商标三的文字“多巴胺音乐”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舞会;教育考核”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