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240960号“ROYER COSMETIQU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02号
申请人:罗伊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40960号“Royer Cosmetiq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34261号“若暧 Roey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76704号“ROYER COSMETIQ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申请。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广告及媒体报道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审理中,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清洁、擦亮、去渍用制剂;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美容面膜;清洁用油;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Royer Cosmetique”与引证商标一“若暧 Roeyer”、引证商标二“ROYER COSMETIQUE”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