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丽尔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0748966号“赫丽尔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42号

       

      申请人:北京婼薇乐护肤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48966号“赫丽尔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7407号“赫尔斯及图”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13794887号“赫尔斯”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据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商标之间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会芳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