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153236号“映像生物 源于患者 造福患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98号
申请人:映像生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3236号“映像生物 源于患者 造福患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55286号“映像 生活及图”商标、第15348539号“映像酒窖”商标、第15843265号“映象花果山及图”商标、第4250034号“映象及图”商标、第27635496号“映象生鲜”商标、第31187929号“映像100·烤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从事领域、消费者群体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商标档案、第三届中国盲协视网膜病变者委员会顾问委员名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映像生物 源于患者 造福患者”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映像 生活”、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映像酒窖”、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映象花果山”、引证商标四的文字“映象”、引证商标五的文字“映象生鲜”、引证商标六的文字“映像烤吧”在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