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648434号“現代勞工 LAOBN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221号
申请人:吴木雄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8434号“現代勞工 LAOBN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4690号“勞工”商标、第5534594号“勞工牌”商标、第11084542号“勞工牌 LABOUR”商标、第608992号“劳动”商标、第5556727号“劳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合作协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正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現代勞工”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勞工”、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勞工牌”、引证商标四的文字“劳动”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洁精;洗发液;洗衣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牙膏;漂白剂(洗衣用);去污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鉴于申请商标的全部复审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是否续展对本案已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