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230006号“POLYCONCEP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99号
申请人:波利康塞普特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30006号“POLYCONCEP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在第35类上“上述领域的零售”服务上的驳回。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上和第42类上的国际注册第687205号“POLLYCONCEP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关联公司,两件引证商标目前处于转让中,其将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转让协议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属于同一权利主体,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先商标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接受在第35类上“上述领域的零售”服务上的驳回,故有关该项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直接营销;与货物进口和出口的有关中介服务;商业信息;与通过在线店铺或印刷目录册购买和销售礼品和促销品有关的中介服务;向他人提供礼品和促销品的计算机检索和在线订购服务;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礼品和促销品有关的可在线浏览的广告指南的设计;提供第三方产品和服务的促销服务;与商业管理有关的咨询服务;商业企业组织或管理辅助;工业或商业企业商业或商业职能管理辅助;广告材料和广告品散发;广告信息制作;相关咨询服务;促销品装饰”服务和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上述领域的零售”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