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OUR SH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3828号“FLOUR SHO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33号

       

      申请人:蛋糕主宰着我周围的一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3828号“FLOUR SH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专门制造蛋糕的公司,“FLOUR SHOP”品牌在蛋糕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0类商品上并不具有欺骗性,也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三、其他包含“面粉”、“FLOUR”的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于2020年1月1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给予其提出申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
      申请人回复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品牌不仅仅在蛋糕行业、在设计方面均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本案中,首先,申请商标“FLOUR SHOP”可译为“面粉 商店”,将其指定使用在糖果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其次,申请商标“FLOUR SHOP”指定使用在糖果等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