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244941号“芝芝舒芙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248号
申请人:杭州麦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44941号“芝芝舒芙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8925号“芝芝”商标、第633883号“芝芝Jgi Jgi”商标、第5186613号“芝芝”商标、第3016223号“芝芝GI G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芝芝舒芙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芝芝”,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酱;饼干;蛋糕;面包;糕点;木斯里麦片(由生燕麦、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冰淇淋;果汁刨冰;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面包;即溶咖啡;冰淇淋;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含“舒芙蕾”,“舒芙蕾”为一种法式蛋糕,作为商标使用在除“蛋糕;糕点”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