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196551号“仁和珍百草 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97号
申请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嘉(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6551号“仁和珍百草 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8426号“人及图”商标、第887168号“人及图”商标、第6935315号“原创人 人及图”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