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光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0261338号“航天光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28号

       

      申请人:北京航天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61338号“航天光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38406号“航天光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34965号“德益康DEYI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本案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中,该商标状态有待确定,恳请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力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眼科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疗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显著文字“航天光华”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 “航天光智”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床、失禁用床垫、医院用轮床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菌罩布(外科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理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床、失禁用床垫、医院用轮床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