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9131088号“汽车之家•车智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32号
申请人:邢玉明
被申请人: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1日对第29131088号“汽车之家•车智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69416号、第18878110号“车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判决、商标使用图片及网络打印件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2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争议商标“汽车之家•车智云”与引证商标一、二“车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整体视觉印象上也可区分,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此外,申请人虽然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