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08536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8381号 - 申请人:山东弘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085360号“弘名智能科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381号

       

      申请人:山东弘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方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085360号“弘名智能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78954号、第7840118号、第125000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报价单、委托合同、厂房照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机械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机械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