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182907号“御品生鲜 YUPIN FRES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029号
申请人:商洛市丰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腾安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82907号“御品生鲜 YUPIN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81768号“御品大黄牛YUPIN DAHUANGNIU”商标、第20975781号“御品贡鸭”商标、第21430046号“御品家宴”商标、第12943411号“御品农场 YUPINNONGCHUANG及图”商标、第1429834号“御品及图”商标、第13196454号“YUPIN KUNLUN MOUNTAIN及图”商标、第132736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共存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院判决书、宣传及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御品”,与引证商标六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YUPIN”,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腌制水果、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蜜饯果类、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一至六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