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马助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088262号“斑马助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414号

       

      申请人:山东斑马助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8262号“斑马助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54608号“9斑马”商标、第14378159号“斑马”商标、第33307626号“斑马”商标、第14972109号“斑馬”商标、第10482039号“斑馬 Zebra supermarket”商标、第22776710号“斑马名品店”商标、第22776695号“斑马商店”商标、第34723657号“斑马家庭商店及图”商标、第28852711号“斑马捞烫”商标、第33015114号“斑马野营”商标、第33313644号“斑马家居”商标、第4775296号“斑马技术”商标、第10246229号“斑马网”商标、第28605476号“斑马好车”商标、第17541248号“斑马金服”商标、第18552113号“斑马钢铁”商标、第27799604号“斑马集市CITIBANMA”商标、第33296655号“斑马会员拼”商标、第34940322号“斑马换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六、七、九、十、十四、十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八在“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已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文字“斑马助理”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显著文字“斑马”,引证商标十一文字“斑马家居”,引证商标十二文字“斑马技术”,引证商标十三“斑马网”,引证商标十五文字“斑马金服”,引证商标十六文字“斑马钢铁”,引证商标十七显著文字“斑马集市”,引证商标十八文字“斑马会员拼”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分发、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