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 GEK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735890号“葛 GEK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85号

       

      申请人:亳州市超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睿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5890号“葛 GEK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 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9466613号“葛老头 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51284号“葛 正葛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546154号“葛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033742号“葛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2.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注册申请被驳回,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新鲜水果;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谷(谷类);鲜水果;动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葛 GEKU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葛老头 葛及图”、引证商标二“葛 正葛堂及图”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