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688982号“ZHENGHE GRO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83号
申请人:郑和港务(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88982号“ZHENGHE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9194号“正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一致,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GROUP”有“集团”等含义,“集团”为一种公司组织形态,指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一般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申请商标中包含“GROUP”文字,与申请人“郑和港务(江苏)有限公司”名义不符,指定使用在相关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述情形,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