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968599号“九田家 黑牛烤肉 JiuTian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49号
申请人: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8599号“九田家 黑牛烤肉 JiuTian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工作服;服装;连衣裙”商品申请复审,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63967号“九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40609号“玖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商标设计合同及设计效果图、申请人企业简介及所获荣誉、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就“工作服;服装;连衣裙”商品申请复审,故在其余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九田家”与引证商标二“玖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