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一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071432号“冰一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08号

       

      申请人:上海冰一夏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71432号“冰一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7176405号“夏冰XB-A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宣传手册、产品实物图、互联网检索情况、产品参展情况、销售合同、租赁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冰一夏”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夏冰XB-ACC及图”在呼叫、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且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了部分销售合同、宣传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制冰机和设备等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故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将两商标相区分,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