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7717249号“夏忆SummerCool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3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龚朝芳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锐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17249号“夏忆Summer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050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5年05月21日至2018年05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在“摇椅、家具、花架(家具)”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未能搜索到任何有关被申请人与复审商标的相关信息,同时单独搜索“夏忆SummerCool牌家具”也并非指向被申请人。申请人对撤三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表示怀疑,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摇椅、家具、花架(家具)”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由被申请人独创。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由被申请人合法有效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注册证;2、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3、销售合同及对应的发票;4、部分销售发票;5、生产合同及对应发票;6、采购合同及发票。
经复审查明:
一、复审商标由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摇椅;家具;花架(家具);非金属盘;竹木工艺品;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藤编制品(不包括鞋、帽、席、垫);棕编制品(包括棕箱,不包括席、垫);软木工艺品;泥塑工艺品商品上。2013年5月6日经核准,转让于本案被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一致。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授权浙江鼎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4年6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因此指定期间内浙江鼎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是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者。证据3销售合同显示,浙江鼎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浙江昊鸿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了“夏忆品牌家具椅子”,发票的开票日期为2019年4月13日且未显示复审商标,该发票的开票时间和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相差时间较长,不符合一般交易规则,难以认定上述合同和发票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能证明浙江鼎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销售了复审商标商品。证据4、5、6 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摇椅、家具、花架(家具)”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摇椅、家具、花架(家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