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735552号“三优童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77号
申请人:武汉三优童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35552号“三优童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38551号“三优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09074号“3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92320号“三优之家 3u.Family.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05612号“金三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153163号“三优亲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261300号“三优口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演出;摄影”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教育;音乐制作;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安排和组织会议;现场表演;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三优童画”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接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