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尚蛋糕LOVE CAK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598161号“爱尚蛋糕LOVE CAK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55号

       

      申请人:屈小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双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类第32598161号“爱尚蛋糕LOVE CA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940535号、第25955277号、第25955278号、第25955279号、第25955280号、第25958631号、第32449739号、第8677265号、第29264069号、第15453703号、第4808901号、第30628979号、第241869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门店、产品包装照片、微信公众号截图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九、十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文字构成、呼叫不同,整体外观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八、十、十一、十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并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