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765651号“美绪May Hs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263号
申请人:徐明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5651号“美绪May Hs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2448号“MAYSU”商标、第8608515号“美素 MAYSU”商标、第17052162号“美素 MAY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品牌简介、申请人品牌宣传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美绪May Hsu”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外文“MAYSU”、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美素”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修改;雕刻;染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制作;雕刻;纺织品精细加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