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6475号“NICHIA LIGHT
CLUS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32号
申请人:NICHIA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白洲磐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475号“NICHIA LIGHT CLU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商品经申请人提交商品限定申请已被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经限定后的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商品符合我国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