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85807号“摩比网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70号
申请人:亿度慧达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5807号“摩比网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46384号“摩比积分 WWW.MYBV.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55873号“摩比工坊 Mobdi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两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首页截图;申请人经营网络图及各地经营点和联系方式统计表;申请人店铺门头及办公场所照片;申请人和关联公司的关系证明、商标使用授权许可协议;专利证书;申请人“摩比”商标使用材料;摩比APP截图、宣传视频;识别手册;线上宣传报道链接、线下广告合同、宣传海报;参展合同及现场照片;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审理中,为在先有效商标。有关引证商标二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本案不予中止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工程;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摩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