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人驿站meirenyizh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374809号“美人驿站meirenyizh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393号

       

      申请人:陈晓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4809号“美人驿站meirenyiz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46670号、第14046415号、第15506604号、第13754605号、第11174990号、第13223038号、第28219425号、第15961353号、第34996623号、第33140907号、第356360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九、十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一权利状态不稳定,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项目简介、联营协议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九、十经审查已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九、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