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ju Auto Solutio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739390号“Xiaoju Auto

    Solutio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382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739390号“Xiaoju Auto Solut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814552号“晓居 XIAO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商谈商标转让事宜,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道词典关于“Auto”及“Solutions”的释义、其他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未处于转让程序,引证商标仍为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Xiaoju”,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