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401735号“罗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77号
申请人:罗帕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1735号“罗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5967号“帕罗PALUOP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0307群组中的商品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显著性提高,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三申请、引证商标状态、引证商标撤三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撤三审理程序之中对引证商标在“牙膏”商品上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