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42122号“汇聚匠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240号
申请人:西双版纳聚匠非遗文化传播交流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2122号“汇聚匠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588640号“栗园村 LIYUANCUN及图”商标、第30096845号“好孕薇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