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849193号“DeepBlue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71号
申请人: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9193号“DeepBlue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89911号“deep b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09908号“深蓝SHLAN及图”商标(指定颜色)(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9413号“深蓝shen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申请人微信公众号、销售合同及发票、品牌宣传合同、参展合同及相关票据、相关视频报道截图、参加展会现场图片、相关产品宣传图片、申请人百度百科、申请人简介、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之一“DeepBlue”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deep blue”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之一“DeepBlue”可以译为“深蓝、深蓝色”等含义,与引证商标二、三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深蓝”含义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自行车打气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动打气筒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