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璀璨珠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243385号“璀璨珠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69号

       

      申请人:北京璀璨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43385号“璀璨珠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5646号“璀璨cui c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12551号“璀璨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228085号“璀璨资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流程之中,撤销复审决定尚未作出,故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对引证商标二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对引证商标三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璀璨珠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璀璨”,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宣传、广告、广告策划”服务以外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除“广告宣传、广告、广告策划”服务以外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广告策划”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广告宣传、广告、广告策划”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广告、广告策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28日